机械之家讯: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为此,个别部门或机构联手推出了塔式起重机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要求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购买,甚至有的地方下文强制性推销,不购买的不准进行产权登记备案。我认为,强行推行“黑匣子”防碰撞措施是一项非常错误的行为,理由如下。
——命题错误。安装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就可以解决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伪科学或伪命题。
首先,有关“安装‘黑匣子’可以对事故进行跟踪和调查”是一道不成立的命题。因为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有关部门是以“黑匣子”记录的数据来鉴定事故的。原因是:如果以“黑匣子”数据鉴定事故,该品牌的“黑匣子”就必须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并认可后方可使用。其次,如果可以凭借“黑匣子”数据认定事故,它必须在生产厂家出厂前安装好,而不是在购置后由使用者来安装。这一道理很简单,就像飞机上的“黑匣子”一样,绝对不是由用户来安装的。也就是说,如果真的要求安装“黑匣子”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而是国家产品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且只能在产品出厂前安装。
安装塔式起重机防碰撞装置可防止碰撞事故真能收到预想效果吗?施工现场有关技术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都知道,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必须制定搭设方案,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碰撞措施(防碰撞措施是塔机安全感防护措施之一)。如果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这也是第166号令所要求的(一些厂家与个别部门或机构歪曲这一规定,提出安装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的规定)。也就是说,一台塔式起重机和另一台塔式起重机或建筑物如果在距离上或高度上不符合要求的,这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验收时就不可能通过,不可能在施工现场上使用。更何况,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还设置了地面指挥工和司索工,并要求在重大或危险吊装时要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在场监督,即防碰撞等安全措施一靠事前的安装方案、二靠事后的人员监管。按照这样的安全防护措施,是不可能发生塔机碰撞事故的。如果说安装塔式起重机防碰撞装置就可以防范塔机之间或其它建筑物之间的碰撞,那么就有可能误导有关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安装距离或高度上不按规范安装,有关监管人员依赖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而放松监管,反而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混淆责任。擅自改动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违反了有关技术规范,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每一台塔式起重机出厂前都应按规范进行了检验,取得产品合格证书。擅自改动产品安全防护装置,是一种违规行为。这里带来安全责任的认定问题。如果一旦塔式起重机发生事故,生产厂家可以因他人擅自改变安全防护装置而不承认产品的质量问题;那么这个责任又由谁来负呢?恐怕那些擅自发文强行要求购买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的行政监管部门或机构是不会承认自己责任的,最终是企业或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为此承担责任了。显然,这样做法是有问题的。此外,如果装上 “黑匣子”可以“解决”防碰撞,那么塔机司机、塔机指挥人员就容易麻痹大意,发生事故后他们可能就会把责任推到“黑匣子”身上。
——违反法规。《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作为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没有履行任何行政许可程序情况下,擅自发文做出行政权力以外的行政许可肯定是不合法的。现在有某些行业分管领导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随便签字作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强制推行“黑匣子”是否妥当值得业界关注。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行政监管部门或机构明文规定购买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这一条规定。
——实际应用问题。施工现场安装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实际应用情况证明这项强制性措施是错误的。
由于“黑匣子”技术问题以及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实际使用“黑匣子”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据调查,被迫安装了防碰撞装置或所谓的“黑匣子”的施工企业普遍反映这些装置性能不稳定、误报警时有发生,有得不到装置生产单位的及时维修,导致塔机操作人员干脆把这些装置关闭不再使用。这样一来原有的安全装置有可能改动,现有的报警装置有不起作用,反而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据反映,现有的防碰撞装置只是一种报警装置,根本起不到及时防范作用。 “黑匣子”的技术标准问题、产品购买成本问题以及售后服务问题,已经给施工现场塔机安全管理带来众多问题。
综上所述,指定起重机械产权购置防碰撞装置或强行推销所谓的“黑匣子”非常不妥,强烈呼吁行业主管部门关注此事,要依法行事。在没在行业中充分调查和听证的前提下,不能匆忙决定,并要坚决制止“黑匣子”悖论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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