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2016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6-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
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
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
和地区
终裁
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
日期
1
反倾销措施
相纸
欧盟、美国、日本
2012年第10号
2012年3月23日
2017年3月22日
2
反倾销措施
邻苯二酚
美国、日本
2012年第20号
2012年5月22日
2017年5月21日
3
反倾销措施
环氧氯丙烷
俄罗斯、韩国、日本、美国
2012年第32号
2012年6月28日
2017年6月27日
4
反倾销措施
光纤预制棒
日本、美国
2015年第25号
2015年8月19日
2017年8月18日
5
反倾销措施
氨纶
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台湾地区
2012年第62号
2012年10月13日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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